積極發揮社區基金會在推動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中的作用
南方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對于社會治理和多元主體動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經過近10年的探索,社區基金會在推動居民自治、動員多元參與、打造社區治理體系、建立社區需求和資源聯動機制等方面發揮了作用。今后,社區基金會在如何貼近群眾需求中推動“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這值得我們思考和探索。
社區基金會角色定位
在長期的實踐中,社區基金會五個角色受到較為廣泛的認可,一是本地資助者,負責從社區居民、企業、政府等多方渠道籌集資助資金;二是本地問題回應者,協調本地居民和團體對于影響本地的公共議題,諸如教育、貧困、健康和社區發展等提供資助或開展活動;三是社區議題倡導者,成為公眾或本地或全國性的領導者,針對影響社區的重要事務開展倡導;四是慈善資源管理者,吸納和管理公共資源,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分配和使用這些公共資源;五是跨界合作推動者,在不同的群體和社會部門當中起到橋梁紐帶作用,以增進不同群體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慈善資源活性不足,普遍面臨資金籌措和專業運作的雙重壓力
首先,非公募的身份,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社區基金會募集資金的渠道,也會限制其面向社區居民或社會大眾開展募款的意愿和能力。這便在客觀上導致社區基金會資源的籌集主要面向本地企業,面向社區居民的資源動員較少。
其次,社區基金會的原始基金規模普遍較小,所募集的資金以項目資金為主,缺乏“非限定性資金”和“永久性捐贈基金”。這決定了基金會投資等保值增值收益處于較低水平,而單純依靠社會募捐的籌資模式,在慈善募捐市場發育不成熟,并受社區基金會自身服務地域特定性的限制,資源的穩定性較弱,難以形成有效的自主資金積累; “非限定性資金”不足,會導致社區基金會缺乏足夠的運營資金支撐專業團隊。另外,無法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調整戰略方向或開展探索性工作,對社區需求回應的時效性以及資源匹配的精準性不強。
社區基金會推動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思考
把推動建立社區治理共同體作為社區基金會的主要目標。我國社區基金會的功能定位為社區公益的支持型組織,其價值和使命是構建本地化的社區公益支持體系。在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目標指導下,社區基金會打造的社區公益支持體系,應當把推動建設社區治理共同體作為其工作的重要目標。一方面,通過社區基金會對本地公益資源的籌集、管理和分配,把社區中的精英人物、駐區企業、社區居民、社區社會組織、為各類特定群體提供服務的組織以及困境群體,有機聯系在一起,搭建一個多向表達意見、多方互動互助、資源共獻共享、協商解決問題的社區平臺,以推進形成社區治理共同體。另一方面,社區基金會作為社區支持型組織,可以成為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橋梁紐帶,通過社區基金會,有效地完成政府培育社區社會組織的政策意圖,又避免了政府直接地介入社會自治領域。同時,在這個體系中,社區基金會可以推動社區社會組織的專業化、規范化,協助政府起到監督管理社會組織的效果。
以社區資源動員為核心,構建多元慈善資源籌措和管理體系。社區基金會作為社區慈善的重要表現形式,來自本地的捐贈應在基金會收入結構中占據重要地位,其服務本地的屬性也是社區基金會區別于其他類型基金會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動員本地資源、面向所服務的對象進行資金募集,其意義不僅在于資金的籌措,更為重要的是培養社區居民捐贈意識,促進社區慈善公益文化的形成,這也是社區基金會持續發展的根本。今后社區基金會應當制定更為多元的籌資戰略,比如,第一是發揮基金會的媒介功能與平臺優勢,建立社區公益項目與駐區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重點方向之間的動態匹配;第二是利用建立社區居民小額捐贈機制,為居民日常捐款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務開發便捷的渠道;第三,也是目前最為缺乏但又最為緊迫的一點,就是要積極探索社區公益性資產運營管理收益、股權捐贈和社區慈善信托等新型資源籌措和捐贈模式,為社區累積永久性資產,增強社區基金會資源的“活性”和持續性。
(作者單位: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綜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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