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冉冉) 近日,江蘇省民政廳修訂印發《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23年1月6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社會組織可以申請參評的條件和不予參評的情形,并將黨建工作作為評估的重要內容。規定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級評估委員會、復核委員會、專家庫和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終評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初評工作。評估專家組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隨機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組成。
《辦法》對評估程序進行了優化細化,明確了責任主體、辦理時限、評估方式等,并規定了委員、專家需回避的情形,確保評估工作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新增實地評估要求,規定省評估5A、市評估4A、縣(市、區)評估3A等級應當開展實地評估。
《辦法》還規定了評估等級的運用、動態管理以及降低等級、取消等級的情形和具體操作辦法等,明確獲得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可以按照規定在申請稅收優惠資格、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獲得資助和獎勵、參與評比表彰、接受年度檢查抽查等方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并實行指定復檢和隨機抽查的跟蹤評估動態管理機制,將社會組織評估納入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