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孫彥川) 日前,福建省民政廳印發《福建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行。
《辦法》明確了換屆選舉機構和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在換屆工作中的職責、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條件及會員代表的產生比例,細化了候選人的基本任職條件、產生程序和比例等要求。
《辦法》規定,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會員數量超過150個的,可采用會員代表大會的形式召開。同時明確,社會團體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應根據地域分布、行業類別、代表性確定會員代表比例,會員代表具體數額按規定確定。社會團體的理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行業協會商會理事人數在70人以上的,須設立常務理事會;其他社會團體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行業協會商會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負責人。
對于社會團體以欺騙或偽造選舉文書獲取登記的,《辦法》規定,登記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同時責令其整改。社會團體換屆選舉不符合程序規定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