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四川省民政廳日前印發《四川省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及年度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年報年檢工作制度體系,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暫行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暫行辦法》綜合統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慈善組織(基金會)年報年檢工作,明確了“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年度報告”“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等概念,提出社會組織年報年檢包括社會組織基本信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情況、黨的建設和黨的活動開展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情況、登記事項變動和履行登記手續情況等12項內容。明確社會組織年檢結論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情形的標準。特別提出,社會組織存在“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等13項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實行“一票否決”,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并立案調查,視情依法給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暫行辦法》強調結果運用,明確年檢“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并予以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并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對連續兩年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予以停止活動三個月的行政處罰,并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連續三年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予以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并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