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放寬救助供養認定條件、提高救助供養保障標準、規范完善救助供養形式、加強供養服務機構管理等內容,對新時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作出系統安排。
《意見》規范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認定。明確具有本省戶籍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較之以前的認定辦法,認定條件進一步放寬:在視為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等級方面,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在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方面,將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視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意見》提高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50%確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參照當地日常生活照料、護理費用水平確定。
《意見》規范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協議簽訂。規定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指導鄉鎮(街道)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或照料服務者、村(居)民委員會簽訂救助供養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等,確保特困人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務。格式化協議文本由省民政廳統一制作。特困人員的動產、房產等私人財產,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救助供養協議的約定處理。
《意見》加強了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包括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護理和后勤服務人員;應配備不少于1名持證社會工作者,為特困人員提供社會工作服務;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執行,按月統一發放到供養服務機構賬戶。 (王應有 鮑柏煥)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