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規范養老機構收取大額預付費行為,防范養老服務領域詐騙風險,按照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近日,湖北省民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等單位,印發《湖北省養老機構會員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的條件。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通過收取會員費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設施興辦,擁有房屋不動產權證;二是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三是養老床位規模在200張以上(含地級市域范圍內連鎖經營床位);四是已投入運營3個月以上。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含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實行會員制、收取會員費。
《辦法》明確了會員卡發放及收費規范。預收的單個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平均養老服務費月收費標準的12倍。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的60%;會員在辦理會員卡后提出退還會員費要求時,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應在會員提出退款要求后1個月內退還老年人全部費用,除工本費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事先應向屬地民政部門備案;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應在屬地商業銀行開設存管賬戶,簽訂資金存管監管協議。
《辦法》明確了政策銜接的適用范圍。本辦法施行前已收取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30日內按規定進行備案,并設立存管賬戶,并將所收取會員費全部轉入存管賬戶;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訂退款計劃,并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辦法》明確了各部門監管的責任。民政部門應配合地方金融、公安等部門,對養老機構會員費用和養老機構服務費、存管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