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孫彥川) 評選愛心慈善楷模獎時,綜合考慮事跡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不以捐贈款物情況為主要依據;評選愛心捐贈企業(機構)獎時,在考慮捐贈款物數額之外,同時參考參與慈善事業的年限、方式和效果等……日前,福建省民政廳下發通知啟動首屆福建慈善獎評選,在獎項設置、參評條件、推薦要求等環節,為實現公平公正設立了多道“保險”。
該通知明確,此次福建慈善獎擬評選愛心慈善楷模獎10個、優秀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獎20個、愛心捐贈企業(機構)獎20個、愛心捐贈個人獎20個、優秀慈善組織獎15個。評選范圍及對象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等公益慈善領域作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慈善項目(慈善信托),包括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及國際友人。
該通知要求,愛心慈善楷模獎評選表彰主要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縣處級以上干部不超過20%。優秀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獎綜合考慮項目的慈善效益、社會影響及其創新性等。愛心捐贈企業(機構)獎表彰捐贈款物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企業或其他機構。愛心捐贈個人獎在捐贈款物數額之外,參考個人參與慈善事業年限、慈善方式創新等情況。優秀慈善組織獎的主要評選條件是組織健全、管理規范等。每個候選對象原則上只能參加一類獎項的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