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晶晶) 為進一步規范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民政部近日制定出臺了《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六章三十五條,從管理體制、評估對象和內容、評估工作程序、評估專家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作了明確規定。
《規定》強化了評估主體責任,明確民政部負責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設立評估委員會承擔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估日常工作,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在細化評估工作程序方面,《規定》明確了評估工作發布通知或公告、審核資格、專家組組建、實地評估、社會評價、意見反饋、等級建議、委員會議、復核申請、評估復核、公告發布等各環節的工作內容、要求和時限。
《規定》專章對評估專家庫的建立和專家任職資格、職責、聘任、培訓、考核以及保密、回避、資格取消等事項作了規定。
《規定》明確,評估辦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進行跟蹤評估,民政部根據跟蹤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進行調整或確認,防止“一評了之”。同時,對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出現受到行政處罰、被投訴舉報、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情形的,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評估,并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