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劉兆泉
近年來,山東省泰安市民政部門將深入推進村(社區)議事協商作為加強基層治理的著力點,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出臺《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重點培樹了100個村(社區)議事協商試點。同時,針對議事協商推進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將岱岳區確定為實驗區,深入探索村(社區)議事協商標準化路徑,破解不想協商、不真協商、不會協商等問題,打造了“四化”工作模式,解決了一大批居民群眾的煩心事、揪心事,取得了顯著成效。
主要做法
多元化推進。堅持黨委領導、民政指導、部門響應、廣泛參與。在組織領導上,縣級成立由黨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協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鄉鎮(街道)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村(社區)成立議事協商委員會,作為村(居)委會下屬機構。在部門協同上,民政部門作為村(社區)議事協商牽頭部門,組織、宣傳、司法、財政等多部門聯動,堅持“基層吹哨、部門報到”,村(居)議事協商過程中,涉及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就要參與。在社會參與上,明確了“7+X”議事協商主體,“7”為固定成員,即村(社區)“兩委”成員、監督委員會成員、黨員代表、居民代表、“兩代表一委員”、縣鄉包村(社區)干部、法律顧問;“X”為非固定成員,即根據議題需要,邀請利益相關方、職能部門等主體參加,形成高位推動、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村(社區)議事協商推進機制。
系統化設計。從平臺建設、活動開展、監督落實等各環節,進行全鏈條、閉環式設計。平臺建設上,設立村(社區)議事廳,按照有場所、有標識、有制度、有設施、有活動、有氛圍、有檔案“七有”標準,建設村(社區)議事場所或對原有議事場所進行規范提升。活動開展上,鄉鎮(街道)組織跨村(社區)議事協商,村(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組織本村(社區)議事協商,年初分別制訂議事協商計劃,實行“季度協商月”活動,每季度首月定期組織召開一次議事協商會議,遇有需要協商事項隨時組織開展議事協商。監督落實上,實行村(社區)議事協商監督員制度,每個村(社區)明確1名包村(社區)干部、1名政協委員作為監督員,全程參與、監督議事協商活動開展。同時,將村(社區)議事協商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建立考核通報獎勵制度,不定期進行督查,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排名。通過完善村(社區)議事協商工作鏈條,形成完整、規范、有序、高效的運行機制。
標準化實施。在議題確定上,采取“共性議題+個性議題”模式。圍繞自治組織建設、公共事務管理、公共服務及公益設施建管、為民實事、秩序管理、環境提升、項目建設、小區物業管理等,確定了“十必議”共性議題;結合村(社區)實際,確定個性議題。對議題實行清單化管理,逐村(社區)制定目錄清單,從而使村(居)議事協商有剛性約束、硬性規定。在議事程序上,實行提、審、匯、議、督、示、檔“七步工作法”,即提出議題、審查議題、匯聚共識、召開會議、督導落實、結果公示、備案歸檔;議事協商會議召開過程中,圍繞“不跑題、不打岔、不違規、不攻擊、不泄私憤”,實行一事一議、推舉代表、有序發言、充分討論、相互尊重、法律指導、進行表決等七項基本制度。在細節把握上,制定了議事協商委員會成員推選工作規范、議事協商聯系監督員工作規范、議事協商檔案管理規范等20余項議事協商具體工作規范,推進村(居)議事協商工作標準化實施,有效解決了村(居)不會協商、不真協商等問題。
責任化落實。制定村(居)議事協商工作考評標準,逐級細化任務、明確責任,以抓責任落實倒逼工作落實。實行縣級領導干部聯系包保重點村(社區)制度,參與聯系包保重點村(社區)議事協商活動;實行縣直部門、單位“接單”制度,村(社區)議事協商事項,涉及哪個部門、單位,哪個部門、單位就要全程參與;實行鄉鎮(街道)機關干部全員參與村(社區)議事協商制度,全程參與包村(社區)議事協商活動;實行鄉鎮(街道)、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制度,負責謀劃、部署村(社區)議事協商活動開展。通過層層夯實責任,推動村(社區)議事協商工作往深里走、往實處做,使議事協商工作由原來的“自選動作”“柔性要求”變成了“規定動作”“剛性約束”。
工作成效
全面加強黨對基層治理工作的領導。各級基層黨組織以村(社區)議事協商為途徑,下沉村(社區)參與治理服務,凝聚各方力量解決居民急難愁盼問題,把工作做到了最前沿,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到了最基層,在引領各方參與治理服務中增強了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號召力。
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通過深入開展村(社區)議事協商,為居民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暢通了渠道,各級基層黨組織、各級政府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掌握社情民意更加精準,措施實施更加聚焦群眾實際需求,把工作做到了居民心坎上。
推動構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層治理格局。通過村(社區)議事協商的規范開展,各方力量向村(社區)匯聚,大家的事大家辦、眾人的事眾人商量,村(社區)解決不了的事,黨委政府協調各方合力解決,直接推動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把矛盾問題化解在基層。
完善了基層群眾自治機制。議事協商過程中,各村(社區)普遍做到了“不調研不協商、不協商不表決、不表決不實施”,將議事協商作為民主決策的前置條件,居民群眾及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充分表達意愿,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