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偉濤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指定誰來做監護人?沒有合適的監護人怎么辦?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會長黃西勤建議細化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干預條款,建立國家監護制度,確認政府部門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的最后兜底責任。
隨著經濟和法制的發展,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有了長足進步,出臺了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內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但類似監護人失責、蓄意傷害未成年人身體的事件,近年來仍時有發生。
黃西勤委員認為,發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既有社會兜底救助功能缺失的問題,也有司法救濟缺乏有效性的問題。
首先是現行的監護制度仍有待完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但相對缺乏具體的執行配套措施,比如撤銷了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后指定誰來做監護人?沒有適合的監護人怎么辦?誰來做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最終兜底人?這些問題需要一系列完整細致的法律配套制度來支撐,并非地方立法或部門規章可以涵蓋。
其次是援助救濟手段比較單一。監護人由于經濟困難想擺脫監護責任而故意傷害未成年人,是虐童案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監護人受教育程度低、心理不健康,把未成年人作為泄憤對象,不履行或無法履行監管義務,也可能導致未成年人被消極保護。但目前我國家庭救助(包括未成年人困難家庭)途徑仍較傳統,大多限于民政補助或志愿者服務,方式多以資金或物資救濟為主。
再次是司法打擊力度還需加強。雖然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已明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可以入罪;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也有規定,但考慮到施虐者多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一方面基于傳統人情,另一方面顧慮追究刑事責任后被監護人面臨無人監護的局面,執法機關在實際執法時往往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了事,無形中助長了犯罪者的施虐行為。
基于此,黃西勤委員提交了“關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的提案。記者了解到,提案得到了45位委員的聯名參與。
提案中建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細化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干預條款,建立國家監護制度。充分考慮無適格監護人或監護人嚴重失責的情況,既要明確監護人被剝奪監護資格之后的后續監護責任具體承擔措施,更要確認政府部門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的最后兜底責任。
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陣地。建議在設立國家監護制度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全國各地現有兒童活動中心教育、科普、托管等方面完善的功能設施,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對國家監護的未成年人進行與同齡人同步、同態的正常國民教育。
探索建立監護補償制度。目前我國實施的是無償監護原則,在經濟條件明顯改善,且面臨老齡化及少子化趨勢的背景下,建議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兼顧公平,除教育附加外,將未成年人生活費支出也納入個稅抵扣范圍,并在有條件地區試點直接給予監護人補貼制度,有效減輕監護人經濟負擔的同時,助力二胎政策進一步落地。
嚴格追究虐童情節惡劣者的刑事責任。在完善臨時監護制度的前提下,嚴格執法,對嚴重虐童者加大刑事打擊的力度,以儆效尤,避免以罰代刑,從根本上減少虐童現象的發生。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