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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設立許可對養老機構監管工作提出新要求

時間:2019-01-21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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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治強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從2013年民政部出臺《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到2018年底取消,實行了5年的這一行政許可從此廢止。該如何看待許可的取消?養老機構在我國養老服務體系中是重要的支撐主體,取消設立許可后,該如何加強養老機構的監管是亟待研究和解答的問題。毫無疑問,當年設立許可是依法進行的,有它的必要性,但今天取消設立許可也是適應養老服務事業發展這一新形勢的需要。

從宏觀視角上看,在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峻的形勢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是促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現實需要。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最近發布的《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預測的數據,2010年至204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增加2.24億人,年均將凈增746萬人。2040年至2045年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將達到80.34歲;2041年80歲及以上老年人在總人口中占比將達到5.15%,2045年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達到24.9%。面對即將進入超老齡化社會的養老壓力,養老服務的發展被提到國家戰略層面,但是養老服務的發展有一個過程,首先它要取決于一個供需適配的養老服務市場。目前單從供給側看,養老服務供給的有效性仍明顯不足,養老服務的存量結構還不夠合理,突出表現在滿足健康老人的養老機構多,而滿足失能、半失能高齡老人的照護護理型機構相對不足。不可否認的是,養老機構設立時的“高門檻”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民辦養老機構設立時,要提供建設單位出具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公安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審查、審核意見。對于很多民辦養老機構而言,無異于設立了難以逾越的屏障,再加上養老機構用地難、融資難等問題的存在,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長期以來“雷聲大,雨點小”,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政策效果難以顯現。取消設立許可意味著進一步放寬養老機構的準入門檻,降低進入的制度成本,從理論上講,養老服務的供給主體總量會進一步增加。有了充分數量的市場供給主體,養老服務供給的總量才能增加、結構才能改善。

從微觀層面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是促進養老機構公平競爭、公平發展的需要。長期以來,民辦養老機構和公辦養老機構兩者并不在一個水平線上競爭,一些民辦養老機構千方百計跳過了許可的“門檻”,但依然在用地、補貼等方面難以跟公辦養老機構獲得同等待遇。在養老服務市場中,民辦養老機構以全成本定價必然無法與公辦養老機構展開公平競爭。取消設立許可,所有的養老機構無一例外地接受消費者的評判,優勝劣汰的養老服務市場競爭法則才能確立起來。

同時,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也是政府簡政放權、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需要。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既是對行政機關的賦權,也是對行政相對人的約束和公共利益的保護。但是多一項許可,意味著行政機關就多了一份權力。長期以來老百姓反映的一些現象,比如,一些政府部門“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一些干部“吃拿卡要”,本質上是設立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過多過濫造成的。在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把由市場機制有效調節、社會自主決定的事項交由市場和社會力量承接承辦,才能凈化政府“門庭”,激發社會活力。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道理也在這里,它對于政府部門是舍棄了一部分權力,對于想開設養老機構的企業和各類社會主體則是少了一些限制,多了一些方便。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既然依法被取消,就絕不能再搞變相許可和隱性許可,而應站在促進養老服務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和保障好億萬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進一步對已有的養老機構監管措施和機制進行完善。解決取消設立許可后保持監管不弱化的問題,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一是要盡快摸清掌握許可取消后養老機構監管留下的“空當”,從而把準問題、對癥下藥,從制度上盡快補上監管的漏洞和短板。

二是要進一步研究和完善養老機構建設和服務的標準體系。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設許可,這一規定反過來理解,即加強監管就可以從行業管理上做文章。應當在現有的《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等國家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的標準體系、細化標準內容,進一步確立標準執行的行業意識,樹立良好的行業規范。

三是引導養老機構擴大管理和服務公開的力度,加強養老機構服務誠信建設,完善失信懲戒機制。缺少誠信的市場,必然是秩序混亂的市場。把誠信納入養老機構評估和對養老機構提供政府補貼的考量因素,建立失信違規養老機構“黑名單”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的失信行為懲罰制止力度,這些措施是保證養老機構依法規范運營所必不可少的。同時,要考慮開辦養老機構涉及城建、環保、消防、衛生、市場監管等諸多部門的行政行為,必須建立綜合監管機制,既要理清職責,做到“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又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綜合監管合力。

總之,取消設立許可對于養老機構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在許可取消后及時研究和實施更科學、更有效的監管和扶持措施,使國家的這一重大決策真正落實落地,產生預期效果。

(作者系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來源:中國社會報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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