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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出臺慈善法實施辦法

時間:2018-12-04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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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翟 倩

11月30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全票通過。據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頒布實施后,浙江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中率先制定的慈善領域省級地方性法規。該《辦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慈善事業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都具有重要意義。浙江省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一直較為活躍,目前,全省共有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慈善組織559個,數量位居全國第三;設立慈善信托13個,涉及資金6.4億元,資金總數位居全國第一。

《辦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將有效規范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切實強化慈善組織內部治理、行業自律和事中事后監管,更好地營造“人人心懷慈善,人人參與慈善”的社會氛圍,有利于浙江加快形成法治化、組織化、專業化、多元化、大眾化的現代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辦法》突出改革導向,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貫徹于慈善事業管理中,降低準入門檻,整合辦理材料,縮短辦理時限,優化辦理流程,減少辦理環節,實行網上辦理,激發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的積極性和活力。《辦法》規定民政部門在辦理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時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增設條件;在辦理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可經由非營利性組織提出申請,同步將其登記為慈善組織。慈善組織自完成設立登記或者認定時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可以直接憑標注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向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辦法》突出價值導向,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于慈善制度建設中,引領和促進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辦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省人民政府設立“浙江慈善獎”,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將慈善事業發展情況列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內容。《辦法》還明確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本人或家庭生活遇到困難時,慈善組織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幫助。

《辦法》突出問題導向,增強相關制度的針對性、操作性、協調性,解決浙江省慈善事業發展特別是慈善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辦法》明確界定了政府部門對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民政部門主管慈善工作,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慈善信息公開和服務管理平臺,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依托現有公共設施推進基層慈善綜合服務。

《辦法》體現了“互聯網+”的發展模式,充分利用浙江省互聯網技術的先發優勢,更好地推進慈善事業發展。《辦法》明確了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發布募捐信息的形式,鼓勵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平臺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創新公開募捐活動的載體和形式,鼓勵社會公眾以電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虛擬形式開展捐贈,明確互聯網公開募捐平臺提供公開募捐服務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互聯網募捐予以規范。

《辦法》體現了精準幫扶的救助模式。慈善與社會救助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補性,有效銜接慈善與社會救助,有助于避免多頭捐助、重復施救,實現慈善活動精準幫扶。《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以及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互通,促進慈善資源的合理配置。

《辦法》還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規范了個人求助活動,打擊騙捐詐捐行為,維護社會募捐秩序和慈善公信力。《辦法》明確個人有求助的權利,同時應對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個人通過互聯網求助的,可以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平臺上發布求助信息;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應當對所發布的求助信息進行核實,并進行顯著的風險防范提示,不得為求助人開展公開募捐,也不得代為接受捐贈。

此外,《辦法》還對慈善行業自律、募捐方案備案、變更捐贈財產使用用途、慈善組織以外其他主體開展慈善活動、促進措施等作出相應規定。

(來源:中國社會報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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