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祝 闖)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聯合出臺《天津市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鼓勵養老機構采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采取預收費方式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預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養老機構應當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權,真實、準確說明預收費收取、使用等相關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預收費的項目、標準、管理方式、退費條件及方式等內容。養老機構預先收取養老服務費,不得強制收取,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凈額,預收周期最長不得超過5個月。養老機構對單個老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人每月床位費的12倍,且不得超過2萬元。養老機構原則上不得收取會員費。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
《辦法》要求,民政部門應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對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機構,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預收費信息報送情況和其他基本信息情況。應健全工作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確保監管措施落地見效。相關部門要依托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津牌養老”服務信息平臺等,探索建立關鍵風險指標監測模型,定期發布風險預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