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晶晶) 12月5日,貴州省民政廳印發《貴州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明確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審核認定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由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認定辦法》提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包括:未納入低保、特困及低保邊緣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關認定核算參照《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規定;在家庭財產方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人均金額(市值)不超當地3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住房總計不超1套(棟),乘用車不超一輛且現值7萬元以內,摩托車等現值在1萬元以下;提出申請前12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不低于60%;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認定辦法》還對剛性支出類別進行了明確,涵蓋生活支出,即維持基本生活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支出;醫療支出,經多種保險支付后個人負擔的門診和住院費用,依有效票據認定;教育支出,在各教育階段個人實際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按公辦標準認定;殘疾康復支出,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個人負擔費用,依票據認定;還有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