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強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設,民政部于2018年10月在全國100個救助管理機構啟動人臉識別試點工作。截至2019年底,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臉識別技術使用量達55825次,先后比對識別身份信息7656例,識別率達14%,為核查受助人員身份信息、治理跑站騙票行為、甄別在逃嫌疑人提供了技術手段支撐,有效提升了救助管理機構身份核查和尋親服務能力,提高了救助管理機構風險防控水平。為進一步提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能力,民政部決定,在全國救助管理機構全面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工作
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是高新智能技術在救助管理領域的有益嘗試,是更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高救助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有利于提升尋親效率,有效幫助滯留受助人員尋親返家,緩解長期滯留受助人員照料安置壓力,有利于提高基層救助管理工作人員的甄別能力,強化站內安全綜合管理,降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風險。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充分認識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的重要作用,將其作為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身份查詢手段、提升救助管理服務能力的科學有效措施進行安排部署,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
二、嚴格管理,規范人臉識別技術使用流程
(一)嚴格操作程序。救助管理機構應將人臉識別作為入站登記必要程序,第一時間對所有入站人員應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身份查詢,重點甄別疑似走失、被拐人員,疑似智力殘疾、精神障礙受助人員,疑似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反復求助人員等特殊人群。應樹立規范操作意識,嚴格按照《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見附件)執行有關操作。
(二)規范人像錄入標準。救助管理機構在采集人像、錄入系統過程中,可以使用人臉識別器直接采集頭像數據,也可以使用攝像設備采集照片。采集的頭像數據或照片格式應符合《規定》中的相關要求,不得通過影像軟件在視頻資料或其他照片中截取人像信息;對多次入站人員,必須采集、錄入新入站照片,不得使用系統原有照片。民政部門應定期對本級救助管理機構照片錄入情況進行檢查,對不合規的錄入情況要及時提醒督促,并予以替換。要切實提高照片采集的精確度和規范性,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將對照片采集情況進行動態抽查和檢查,對因采集不清、重復使用、視頻截取等不規范采集造成工作失誤的,將通報有關救助管理機構和當地民政部門,造成重大問題的將依規依法嚴肅追責。
(三)加強數據研判。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充分、有效利用人臉識別技術查詢結果,對篩選出的信息進行綜合研判,尤其對相似度較高,以及相似度雖然較低但局部特征相似的人員進行重點識別。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學習人像比對業務知識,提高對篩選信息的敏感度,充分利用疑似線索甄別、查找受助人員身份。
(四)保障信息安全。救助管理機構應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將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的賬號管理、數據錄入、結果比對等工作分解到崗、責任到人。救助管理機構作為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服務責任主體,應對其錄入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務必明確責任,細化措施,杜絕錯錄、漏錄等情況發生,切實做好賬號管理、數據安全等工作,避免密碼口令泄露,保障受助人員個人身份信息安全和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過程中產生信息的管理,未經允許不得用于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
(五)注重成果應用。各地應及時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建立應用成果臺賬。對疑似跑站騙票、反復求助的,應與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進行溝通聯系,督促其加強源頭治理;對職業乞討人員,應將其信息轉送公安、城市管理部門,請其加強街面綜合治理;對長期滯留人員中有救助經歷的,應與先期救助的機構及時對接聯系,協同核查受助人員身份信息。
三、加強領導,確保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取得實效
(一)全面推廣應用。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財政支持,為救助管理機構配齊必要設施設備,為救助管理機構全面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提供保障條件;要加強督促指導,定期檢查人臉識別技術推廣應用情況。救助管理機構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突發網絡安全事故的,要及時聯系技術人員,排除故障、消除隱患。尚未使用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的省(市、區),要按民政部統一部署要求及時將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到本省(市、區)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并保證數據可以同步交換。
(二)加強業務培訓。各地民政部門要采取舉辦專題培訓班等方式,開展人臉識別技術運行管理及數據分析研判等課程的專題培訓和學習,確保一線工作人員了解人臉識別技術的一般常識,熟練掌握相關功能和操作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根據篩選信息對受助人員身份進行綜合研判。
(三)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成功甄別身份典型事例的宣傳,及時報道一線救助職工的先進事跡和尋親故事,讓社會各界知曉尋親途徑和工作成效,營造全社會關心救助尋親工作、促進走失人員回歸家庭的良好氛圍。每年12月底,各省級民政部門要將本年度人臉識別技術使用情況報送民政部社會事務司。
附件: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管理規定 (試行)
民政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和管理,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臉識別技術主要用于協助各地救助管理機構甄別比對受助人員身份信息。
第三條 受助人員身份信息和人臉識別比對結果僅作為工作參考,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有關信息用于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發生信息泄露情況的,由本級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條 救助管理機構對本機構受助人員錄入的人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重點甄別情形第五條 求助人員由公安機關等部門護送來站,且無法說清自己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機構在為其辦理入站登記時,應當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查詢其他救助管理機構是否曾經救助并登記過身份信息。
第六條 求助人員為疑似跑站騙票人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應用人臉識別技術,通過查詢其歷史求助記錄等進行綜合研判。
第七條 求助人員不愿提供身份信息,或疑似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應用人臉識別技術,通過查詢其在歷史求助記錄中的身份信息進行研判。
第八條 走失人員家屬提供走失人員照片,請救助管理機構協助尋親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應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查詢,并向走失人員家屬反饋查詢結果。
第九條 救助管理機構研判站內滯留流浪乞討人員可能有過多次流浪乞討經歷的,應當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查詢其他救助管理機構是否曾經救助并登記過身份信息。
第十條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臺賬,記錄每次使用的日期、情形、待核查人員姓名、救助編號、核查結果、經辦人員等信息。
第三章
操作要求第十一條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人臉識別技術推廣應用工作,并對具備人臉識別權限的賬號做到專人專用。
第十二條 救助管理機構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嚴格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一)將待比對的相關人員照片導入電腦。照片要求:相關人員清晰正臉(左右旋轉角度小于45度),無遮擋,普通近視眼鏡無影響);人臉范圍不小于100×100像素,人臉在圖片中的占比不超過50%;圖片尺寸不超過3000×3000像素,圖片大小不超過500K,圖片格式為jpg,無過度曝光、逆光、抖動等硬傷。
(二)使用本機構用戶名、密碼登錄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系統地址為http://lljiuzhu.mca.gov.cn,用戶名、密碼及系統使用要求見《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啟用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三期)的通知》(民辦函〔2015〕302號)。
(三)進入救助管理模塊“人臉識別”-“人臉識別查詢”頁面,點擊“上傳”按鈕,成功上傳相關人員照片后,點擊“搜索”按鈕,系統彈出“人臉搜索列表”窗口,并按照相似度排序顯示人臉比對結果列表。
(四)在“人臉搜索列表”窗口中雙擊任意其中一項結果,可顯示當次救助的詳細情況。
第十三條 對于通過人臉識別技術疑似比對成功的求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查詢相關救助記錄、報請公安機關或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核實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確認受助人員身份信息。
第十四條 救助管理機構進一步核實確認流浪乞討人員身份信息后,對于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求助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不予救助或終止救助等手續;對于符合救助條件的求助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為其提供救助服務,并幫助其聯系親友,及時辦理離站手續。
第十五條 救助管理機構查明流浪乞討人員身份信息后,應當在24小時內撤銷其在全國救助尋親網上的尋親公告。
第四章
附 則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